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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推荐(大信事务所是八大吗)大信事务所的排名,一月内两次遭罚!大信所在两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违法违规,合计被罚没两千万元四川1司机在等卸货,后车狂按喇叭,谁料,眼前一幕让他震惊不已,报告与审计,

时间:2025-07-05   访问量:5

近日,证监会披露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指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多项违法行为。其中,大信所为广汇物流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被罚没509.43万元;大信所为星星科技出具的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被证监会罚没1289.62万元。

因在两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违法违规,大信所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合计被罚没2039.05万元。

据证监会网站6月14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大信所为上市公司广汇物流(600603)提供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大信所为广汇物流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大信所在对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广汇物流在2022年12月集中提前确认相关房地产项目收入,合计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收入确认时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且金额重大。在广汇物流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大信所已将收入、成本以及存货评估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将收入评估为特别风险,但在相关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对项目未完工和未交付的明显舞弊迹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设计、执行缺陷。

证监会认为,大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698,113.21元,并处以3,396,226.42元罚款,合计罚没509.43万元 。二、对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6月5日,证监会披露的另外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在对大信所就星星科技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大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大信所出具的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在对星星科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因星星科技存在业绩压力,收入是其关键绩效指标之一,使得收入存在可能被确认不正确的期间或被操纵以达到目标或预期水平的固有风险,大信所将其收入的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三是在对星星科技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包括内部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长期股权投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客户访谈程序执行存在问题。

证监会认为,大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郭安静、陈伟,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郭安静、朱策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决定:一、责令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396,226.34元,并处以9,50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1289.62万元;二、对郭安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伟、朱策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大信所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曾多次被监管处罚。

2025年1月,因2016年审计中未发现虚增金融资产、未保持职业怀疑等问题,大信所被河南监管局没收业务收入103.77 万元,罚款207.55万元,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各被罚5万元。

2024年9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信所因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未勤勉尽责,被没收业务收入201.89万元,并处以403.77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吴某锋、高某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024年3月,大信所及会计师朱劲松和李华因虚假审计报告收到深交所监管函。监管函称,上海证监局于2023年4月3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出具的天海防务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对天海防务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大信所作为被告之一,涉及一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法院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大信所还涉及一宗民事案件,其是该案被执行人之一,被执行标的金额162,194.00元。执行法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近期表示,将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进一步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通过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坚决破除造假利益链、“生态圈”。

公开资料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2年3月6日,总部位于北京市。作为中国本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其核心业务涵盖审计、税务、咨询及并购重组等领域,尤其在证券服务领域具有深厚积累,是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之一。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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